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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四卫与郭随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卫,郭随正,郝红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257号原告:黄四卫,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随正,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住汝州市。第三人:郝红永,男,汉族,1976年7月5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黄四卫与被告郭随正、第三人郝红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黄四卫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四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卫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四卫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