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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建峰与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峰,李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50号原告:任建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李新民,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原告任建峰与被告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任建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建峰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刘改亮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