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建峰与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峰,李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50号原告:任建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李新民,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原告任建峰与被告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任建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建峰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刘改亮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