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永胜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胜,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20号原告:侯永胜,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原告之妻),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道11楼。原告侯永胜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侯永胜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侯永胜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