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检毛与李记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检毛,李记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84号原告谭检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李记君,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检毛诉被告李记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检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谭检毛负担。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玉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