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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检毛与李记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检毛,李记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84号原告谭检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李记君,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检毛诉被告李记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检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谭检毛负担。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玉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