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艳军与杜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军,杜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425号原告:黄艳军,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杜占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黄艳军与被告杜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艳军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杜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军撤回对被告杜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艳军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