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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艳军与杜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军,杜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425号原告:黄艳军,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杜占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黄艳军与被告杜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艳军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杜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军撤回对被告杜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艳军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