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某芹、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芹,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芹,女.被执行人: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袁某琴诉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40131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02元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112号缺席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雷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弈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