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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浪与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浪,成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37号原告:许浪,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信宜市。被告:成国华,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许浪与被告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许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许浪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浪撤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许浪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