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浪与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浪,成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37号原告:许浪,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信宜市。被告:成国华,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许浪与被告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许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许浪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浪撤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许浪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