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建国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451号被告人陈建国,男,驻马店市驿城区。陈建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2014)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刑初字第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建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