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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顾会明与陆桂章、夏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会明,陆桂章,夏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477号原告:顾会明,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洪俊、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桂章,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夏素琴,女,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顾会明与被告陆桂章、夏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会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桂章、夏素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3%,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被告陆桂章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300元,借期一年。现借期已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还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陆桂章、夏素琴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被告陆桂章向原告顾会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会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月息壹仟叁佰元正,借期壹年,借期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今借人:陆桂章,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另查明,被告陆桂章与夏素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桂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壹仟叁佰元正”,应为月利率1.3%。被告陆桂章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11日,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陆桂章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3%,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夏素琴和陆桂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夏素琴未能证明该债务为陆桂章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与陆桂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陆桂章、夏素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桂章、夏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顾会明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陆桂章、夏素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缴案件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姚卫强代理审判员  周鑫涛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