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洪发坤、郭幼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洪发坤,郭幼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70085L。负责人:苏东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笙,男,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的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云,男,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的职工。被告:洪发坤,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郭幼勤,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洪发坤、郭幼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幼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幼勤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幼勤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