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1096号原告:沈某,男,汉族,庆城县农机局职工,住庆城县。被告:韩某,男,汉族,庆城县高楼乡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庆城县。原告沈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8月1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2014年相识。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6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借故推脱不付本息。韩某辩称:2万元是以前借款的利息。2014年其与原告相识,其介绍别人以月息5%在原告处拿过钱,以前的账都清了。2015年其有个亲戚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月息5%,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由于利息过高,那个亲戚大概给原告支付了4、5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没有还上。2016年6月,沈军民到单位向其索要该笔5万元借款,后其归还沈军民55000元。沈军民称尚欠4万多的利息,经过商量,其向沈军民出具了2万元的条据,其认为这个钱不应该再支付了,所以一直就没有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韩某向沈某借现金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沈某现金贰万元(20000元),至2016年年底归还。借款人:韩某,2016年8月18日”。借款到期后,韩某借故推脱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韩某向沈某借款2万元属实,现借款已逾期,韩某应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韩某在庭审中不承认口头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内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应参照年利率6%支付。韩某辩解该笔借款是前期借款所欠利息的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沈某在庭审中亦不承认,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沈某诉请韩某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应参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沈某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决,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员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杜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