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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恒宾贸易有限公司,赵媚,曾果,吴一乐,曾科,洪谊,曾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龙泉村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0239M。法定代表人:曾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47366J。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龙泉村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69205。法定代表人:曾��,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1246283G。-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74530022。法定代表人:曾果,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重庆恒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泉村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0857J。法定代表人:吴一乐,经理。原审被告:赵媚。原审被告:曾果。原审被告:吴一乐。原审被告:曾科。原审被告:洪谊。原审被告:曾睽。上诉人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4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向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