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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勾士霞、贾红武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士霞,贾红武,杨伯香,景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勾士霞,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贾红武,男,1971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杨伯香,女,1961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景秀娟,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勾士霞与贾红武、杨伯香、景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6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有三万元存款已依法扣划,再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红武、杨伯香、景秀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勾士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红武、杨伯香、景秀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勾士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