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建军、胡建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胡建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6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07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决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建峰,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某、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及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左右至同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胡建军分别在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坎胜路某号和坎中村新江中路某号租借场地开设赌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招徕他人聚众赌博二十余场,参赌人员累计二百人次以上,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胡建峰自2月1日以来在该赌场中帮助被告人胡建军坐桌角,负责洗牌、搞吃配和抽取头钿,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左右。同年2月24日凌晨,慈溪市公安局民警至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新江中路某号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及参赌人员周某、胡某1、叶某、胡某2、胡某3、崔某1、黄某1、陆某、黄某2、杨某、崔某2、黎某、熊某、王某、陈某等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02670元及抽取的头钿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胡某1、叶某、胡某2、胡某3、崔某1、黄某1、陆某、黄某2、杨某、崔某2、黎某、熊某、王某、陈建立、胡某4、张某、冯某、郭某、刘某、余某1、余某2、罗某1、苗某、胡某5、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建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建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胡建军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建军、胡建峰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扣押的赌资、抽头款及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建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胡建军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胡建峰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六百七十元、抽头款人民币六千一百元、犯罪工具硬牌牌九一副(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