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程书鸿、郭桂兰被执行人程宇、程书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程书鸿,郭桂兰,程宇,程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张广有、韩仁,职工代表。被执行人程书鸿,女,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郭桂兰,女,1945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程宇,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程书丽,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书鸿、被执行人郭桂兰被执行人程宇、被执行人程书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书鸿、被执行人郭桂兰被执行人程宇、被执行人程书丽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