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俞淑娟与吕利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淑娟,吕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俞淑娟。被执行人吕利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淑娟与被执行人吕利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利华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吕利华名下所有的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能查找到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利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城市港湾小区X号楼XXX室房屋以及XX号车库;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吕利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