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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斌、赵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斌,赵磊,冯海艳,郑州世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御鑫城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斌,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艳,女,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世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御鑫城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诉人孟斌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孟斌的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洛龙区,依法应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郑州世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御鑫城分公司和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