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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靳子洋与常圣龙、张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子洋,常圣龙,张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409号原告:靳子洋,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常圣龙,男,1990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青龙,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子洋诉被告常圣龙、张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子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子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子洋负担。审判员  徐冬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