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培林与林永忠、昱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林,林永忠,昱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07号原告:许培林,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永忠,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昱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6039923XR。法定代表人:杨伟民,总经理。原告许培林与被林永忠、昱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培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培林以欲与被告另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培林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