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元、柴文礼、王泽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元,柴文礼,王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6723311-6。法定代表人吴喜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成元,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柴文礼,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泽元,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元、柴文礼、王泽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