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建初、黄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建初,黄美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689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1246W。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理事长。被告:莫建初,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黄美秋,女,1972年9月5日出生,瑶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建初、黄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13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佳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