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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苏海龙与姜文峰、姜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龙,姜文学,姜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苏海龙,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姜文学,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姜文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苏海龙与被执行人姜文峰、姜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海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