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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毕德东、刘红华、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毕德东,刘红华,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德东,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红华,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悦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毕德东、刘红华、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1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