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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吕冬梅与秦秀枝、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冬梅,秦秀枝,刘艳军,遂平县供销社工贸公司第五批发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47号原告吕冬梅,又名吕东梅,女,1967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被告秦秀枝,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艳军,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被告秦秀枝之夫。被告遂平县供销社工贸公司第五批发部。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供销社楼下。负责人:刘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冬梅与被告秦秀枝、刘艳军、遂平县供销社工贸公司第五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吕冬梅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秦秀枝、刘艳军、遂平县供销社工贸公司第五批发部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情况无法查找到秦秀枝本人。后本院向原告吕冬梅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原告吕冬梅提供被告秦秀枝本人现在的确切身份信息情况,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秦秀枝的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吕冬梅所起诉的被告秦秀枝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退还原告吕冬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