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恰多与被执行人扎西旺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恰多,扎西旺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恰多,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1261953011010018;1953年1月10日生,现住察雅县烟多镇亚德村,系农民。被执行人扎西旺堆,男,身份证号码:542126199101120050;1991年1月12日生,藏族,现住察雅县荣周乡东扎村,系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恰多与被执行人扎西旺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恰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察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扎西旺堆给付案件款8700元。执行中,我院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到630元,余款保证在7月1日前给付,现以按照约定给付完毕,至此被执行人扎西旺堆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察民初字第1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明旺堆审判员 德 嘎审判员 扎西次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嘎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