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爱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483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爱国,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爱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马爱国在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低价购买杜某盗窃来的“御捷”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经鉴定,该“御捷”牌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19084元。案发后,该“御捷”牌电动四轮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杜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被盗车辆手续、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爱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爱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爱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爱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