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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仲敏敏、刘春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敏敏,刘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仲敏敏,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春晓,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仲敏敏与被执行人刘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