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马纪连、蔡义全等与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684行初37号原告马纪连,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原告蔡义全,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原告汪树军,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原告杨朋来,男,汉族,1943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孙晓阳,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600670305217E。法定代表人张五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利,该单位规划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因认为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建设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2月8日,原告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向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对保定市城市管理局在未取得保定市北二环路公路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原告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等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徐河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各一处。因保定市北二环路工程征收原告的承包地,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以下信息:冀保01-市规选字(2004)03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冀保01-市规地字(2004)029号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2008年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原告认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施工建设。2016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查处,被告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申请,逾期未作出任何回复。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确认为违法。请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杨朋来、马纪连与韩庄乡徐河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协议;汪树军、蔡义全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年10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3、冀保01-市规选字(2004)03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4、冀保01-市规地字(2004)029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2016年12月7日的查处申请书以及EMS邮单、官网截图,6、当庭提交被告官网权利清单。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一、答辩人不具有查处被答辩人申请事项的职责。根据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保编字[2012]29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是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答辩人没有行政处罚权。二、答辩人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的申请后,根据其反映的问题,答辩人将其申请交由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并向被答辩人进行了电话告知。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结果后,向答辩人进行了反馈,答辩人也及时向被答辩人告知了处理结果,也多次当面向被答辩人进行了解释。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文批阅笺,2、信访登记本,3、邮件截图,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局将处理结果回给被告,4、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局关于北二环路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调查情况(给市局规划处的回件),5、保编字【2012】29号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理顺城市管理权限的通知。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实被告收到了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证据3,关联性不予认可,从该邮件截图,不能看出发件人和收件人具体是谁;对证据4,合法性真实性不认可,对于该调查情况没有调查机关的公章,因此真实性不认可。对调查结论,也不予认可,调查情况中调查机关无法确认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可以看出调查机关并没有认真去调查,没有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该通知仅是反映2012年机构调整的情况,但是原告查询被告官网,显示对于未发放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是有查处职责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公布于被告的官方网站(2015年6月)。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中蔡义全、汪树军土地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合同不能证明北二环占用了他们的土地。马纪连、杨朋来土地承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协议,对北二环占用其土地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4,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证据5,查处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邮件详情是复印件,由于无法与原件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这是2015年6月26日的,原告查处申请提交是在2016年12月份,不能依据2015年权利清单确立2016年底的职责。原告所处的位置是莲池区,这份权利清单是针对高新区,与原告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原告无权依据此要求被告查处莲池区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1-4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的关联性认可,证据6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原告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向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对保定市北二环路公路项目在未取得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2016年12月15日,被告将该查处申请转交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局调查处理。2016年12月31日,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局将关于北二环路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调查情况发至被告邮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查处申请、邮单、公文批阅笺、信访登记本、邮件截图、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局关于北二环路项目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调查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理顺城市管理权限的通知》(保编字【2012】29号)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对保定市北二环路公路项目在未取得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纪连、蔡义全、汪树军、杨朋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