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财保1号申请人: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彤宙,任总经理地址:北京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飞,任董事长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价值9999万元人民币限额内,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神农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晋煤太阳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 亚 强审 判 员 陈 建 伟审 判 员 范 建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丽书 记 员 刘 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