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细南、张方宇、朱晓青、张方南、吴美圆、毛显农、雷晓英、董子里、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细南,张方宇,朱晓青,张方南,吴美圆,毛显农,雷晓英,董子里,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93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细南,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张方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朱晓青,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张方南,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美圆,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毛显农,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雷晓英,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子里,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子龙,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潘美玲,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子龙。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细南、张方宇、朱晓青、张方南、吴美圆、毛显农、雷晓英、董子里、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礼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