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少勇与袁增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勇,袁增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1305号原告:谢少勇,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被告:袁增铃,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原告谢少勇与被告袁增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增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被告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4524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其中: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5月15日利息为2440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876元,欠付利息22524元;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为72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同乡好友,2014年9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200000元,其如数将现金借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其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15年5月29日还款100000元,另10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29日还清。事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袁增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乡好友,2015年5月23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给原告,还款计划书确认借款原因:2014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截止至2015年5月15日逾期利息22524元;计划于2015年5月29日还款100000元,另10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29日还清。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后未按计划履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谢少勇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原告谢少勇提交的还款计划书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谢少勇提交的证据已经公开开庭出示举证,被告袁增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谢少勇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原告谢少勇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袁增铃向原告谢少勇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袁增铃向原告谢少勇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应按计划履行,被告袁增铃未按计划履行,系违约,原告谢少勇可以要求被告袁增铃履行。因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时,只确认借款本金及旧欠利息金额,未确认借款利息计算标准,故原告谢少勇要求被告袁增铃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旧欠利息2252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少勇要求被告袁增铃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72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袁增铃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进行被告缺席程序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增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少勇支付旧欠利息22524元;二、被告袁增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少勇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袁增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谢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859元,由原告谢少勇负担540元、被告袁增铃负担231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媛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