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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云福与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福,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603号原告:徐云福,男,55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琦,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祥晖胶带1号。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原告徐云福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2017年6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敬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云福诉称:2012年,徐云福通过杜伟怀介绍到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员,工资每月7000元,每月一结,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共欠徐云福工资164700元。徐云福多次索要,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徐云福起诉,要求给付拖欠工资款164700元。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徐云福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处打工,从事采购工作。期间,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欠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款164700元。2017年5月22日,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工资164700元的事实。此款一直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徐云福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处打工,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欠工资,并出具欠条确认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徐云福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云福工资款16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