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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巍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巍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574242690T。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丰社区水源路盛世鑫城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张巍,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刘立宝,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人张巍,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中关国际10号2单元1601室(户籍地为:庆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巍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立宝、被告人张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在其开发汇景花园小区项目土地审批提供的帮助。由被告人张巍代表该公司于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分3次送给景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违法所得依法被扣押,被告人张巍于2017年1月4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巍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巍予以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在其开发汇景花园小区项目土地审批提供的帮助。由被告人张巍代表该公司于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分3次送给景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违法所得人民币881300元依法被扣押,被告人张巍于2017年1月4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巍供述,2011年末,其公司在庆安县开发“汇景花园”项目,在项目规划、土地审批、施工过程中,景某给予了很多帮助与支持,为了对景某表示感谢,2012年5月,其在哈尔滨景某的岳父家,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月下旬,其在庆安县景某办公室内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9月,中秋节前,其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供述,其送给景某的钱均是从其公司以“业务费”为名拿的钱。2、证人景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张巍的公司开发庆安县汇景花园小区,张巍请其在项目用地审批方面帮忙,并承诺在事成之后给予其感谢,在其的帮助下,张巍公司的项目顺利开工,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5月,张巍在哈尔滨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月,张巍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13年9月中秋节,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3、证人臧某1证言,证实庆安县“汇景花园”项目是由一个叫张巍的人承建的,虽然整个项目履行了正常手续,但该项目用地是景某事先同意的,且景某要求其国土局加快办理该项目的用地手续,然后国土局按照要求办理了“招拍挂”手续。4、庆安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庆政土发[2011]3号关于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景花园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证实同意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园路北、西环路东侧,该公司竞买的庆储第2011019-1号宗地范围内建设汇景花园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16629.07平方米。5、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公园路北、西环路东侧“汇景花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6、收据及记账凭证,载明张巍以业务费的名义从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现金共计30万元的事实。7、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绥组干字[2006]230号文件,载明经2006年12月4日市委常委会提名,并经2006年12月5日市委全委会议表决,提名景某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8、中共庆安县委员会关于县级领导工作分工及包扶单位的通知,载明县长景某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包扶久胜镇和庆明社区。9、佳木斯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黑龙江省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受托项目、土地审批等,于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分别三次送给受贿人景某30万元人民币,从而产生利益,根据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报表显示,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获利881300元。1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载明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经营范围及具备相应资质等信息。11、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8.13万元依法被扣押。12、到案经过,载明张巍于2017年1月4日主动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待行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巍,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巍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予免除处罚。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81300元,予以追缴。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黑龙江昱圣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巍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违法所得人民币88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