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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奎,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州区,农民。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25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李奎以800元的价格将孙龙、张超(均已判刑)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路清水园小区盗窃被害人郝晓晨五羊本田牌WH125-5型二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鉴定:郝晓晨被盗摩托车价值3861元。2.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李奎以1000元的价格将孙龙、张超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岭南路龙翔大厦附近盗窃曹锋停放的白色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予以收购,并将孙、张二人盗窃周磊的黑色望江牌摩托车予以窝藏。经鉴定:周磊被盗望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6038元,曹锋被盗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价值6860元。3.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李奎以1000元的价格将孙龙、张超在镇安县回龙镇102省道沙湾段盗窃回龙镇回龙村居民吴泽健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鉴定:吴泽健被盗摩托车价值6630元。4.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李奎以1000元的价格将孙龙、张超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青槐小学后门盗窃尹纪鹏停放的中能牌二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鉴定:尹纪鹏被盗中能牌二轮摩托车价值431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奎退缴了被害人周磊、曹锋、尹纪鹏的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孙龙、张超供述,有被害人郝晓晨、吴泽健、周磊、曹锋、尹纪鹏陈述,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有被告人户籍信息、(2004)新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马栏监狱(2007)释字第110号释放证明书、摩托车购买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奎明显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并能将部分赃物退缴,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