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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加焦与诸暨越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加焦,诸暨越兴建设有限公司,方志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042号原告:连加焦,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诸暨越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居民区应山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建忠,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方志标,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加焦与被告诸暨越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连加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加焦以欲与被告、第三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加焦撤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连加焦负担。审判员  范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