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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屈叔云与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叔云,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7)湘13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叔云,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肖晓梅(一般授权),男,汉族,农民,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甲乡政府)。住所地涟源市三甲乡。法定代表人肖安乐,该乡乡委托代理人周建光(特别授权),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屈叔云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叔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晓梅,被上诉人三甲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屈叔云的丈夫黄秋云因患职业病亡故,屈叔云请求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待遇未果,此后,屈叔云多次进京上访。为完成上级交待的信访任务,解决屈叔云的信访请求,2013年2月20日,被告三甲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梁卫波向屈叔云出具内容为“屈叔云上访一事一次性困难救助贰万元在2月底到位,城镇低保在三个月内办妥”的承诺书一份。当天,屈叔云领取了一次性信访救助资金33400元,并出具了两份书面承诺,承诺“屈叔云因丈夫工亡请求给予有关待遇问题上访一事,已由三甲乡政府处理完毕。由三甲乡政府补偿屈叔云334**元,并解决屈叔云的城镇低保待遇,屈叔云从此息访息诉,否则可取消屈叔云的城镇低保及其儿子黄伟华的农村低保待遇”。现屈叔云及其子黄伟华享有农村低保待遇,但三甲乡政府向屈叔云承诺的三个月内解决其城镇低保待遇未予兑现。屈叔云对此不服,向三甲乡政府提起行政赔偿。2016年4月19日,三甲乡政府作出三赔字[2016]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屈叔云的信访事项已得到合理解决,本应息访息诉。屈叔云的城镇低保待遇未予落实,是因为其不符合办理城镇低保的政策条件。三甲乡政府为屈叔云母子办理了农村低保,并表示可以补足城镇低保与农村低保的差额,但屈叔云不肯接受,其被逼上访与未予落实城镇低保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屈叔云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了75000元的损失。因此,对屈叔云的行政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2016年6月,屈叔云不服三甲乡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判认为,原告屈叔云系农业户口,并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条件。因此,被告三甲乡政府出具的“城镇低保在三个月内办妥”的承诺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现三甲乡政府为屈叔云落实农村低保待遇而不予落实城镇低保待遇,并无不当,更非违法侵权行为。屈叔云要求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屈叔云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受理费。上诉人屈叔云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三甲乡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屈叔云为获得其夫黄秋云亡故后的抚恤金问题而多次进京上访,被上诉人三甲乡政府工作人员为解决屈叔云信访要求而出具的为屈叔云在三个月内解决城镇低保的承诺,违反了政策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现三甲乡政府为了解决屈叔云的信访问题,表示可以补足城镇低保与农村低保的差额,但屈叔云不肯接受,其上访与未予落实城镇低保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三甲乡政府没有为屈叔云解决城镇低保并无不当。屈叔云上诉提出其为此遭受了75000元的经济损失,但并没有提供充足的依据,要求国家赔偿理由不足,故原审法院驳回屈叔云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屈叔云上诉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旭宁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柳真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桐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