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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邹丽芳与李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丽芳,李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邹丽芳,女,1977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靖斌,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邹丽芳与李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靖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丽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靖斌归还申请人邹丽芳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靖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靖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靖斌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及股票等,现被执行人李靖斌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靖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丽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靖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丽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张真瑜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