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爱影、颜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影,颜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753号申请人:周爱影,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王耀鹏,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被申请人:颜卫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爱影与被申请人颜卫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卫军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卫军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