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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燕霞与张元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霞,张元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285号原告:金燕霞,女,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元清,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雄,荆门市沙洋县拾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金燕霞与被告张元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燕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被告张元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雄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燕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燕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金燕霞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