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游启祥与赵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启祥,赵大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98号之一原告:游启祥,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大兴,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游启祥诉被告赵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游启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启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游启祥负担。审 判 长 谢贤斌审 判 员 李明刚人民陪审员 邹胜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钱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