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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游启祥与赵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启祥,赵大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98号之一原告:游启祥,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大兴,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游启祥诉被告赵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游启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启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游启祥负担。审 判 长  谢贤斌审 判 员  李明刚人民陪审员  邹胜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 记 员  钱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