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希宁、刘明新与被执行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宁,刘明新,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宁,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槐树庄村。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槐树庄村。被执行人:王明,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大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希宁、刘明新与被执行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