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希宁、刘明新与被执行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宁,刘明新,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宁,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槐树庄村。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槐树庄村。被执行人:王明,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大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希宁、刘明新与被执行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