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刘纪福、梁月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刘纪福,梁月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441号之一原告:刘金龙,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工程师,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福,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梁月荣,女,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平安保险业务员,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刘纪福、被告梁月荣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纪福、梁月荣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裴忠贺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人民陪审员 李少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