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盛永涛与马而来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涛,马而来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894号原告:盛永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而来夫。原告盛永涛诉被告马而来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盛永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盛永涛承担。审判员 吴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