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盛永涛与马而来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永涛,马而来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894号原告:盛永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而来夫。原告盛永涛诉被告马而来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盛永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盛永涛承担。审判员  吴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