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宏强与谷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宏强,谷绍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775号原告:金宏强,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张景东,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绍明,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宏强与被告谷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宏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宏强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