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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宏强与谷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宏强,谷绍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775号原告:金宏强,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张景东,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绍明,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宏强与被告谷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宏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宏强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