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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维与苟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苟龙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567号原告陈维,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苟龙飞,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陈维与被告苟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维负担。审 判 长  苟 军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人民陪审员  杨堃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