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远光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光,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67号原告:胡远光,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黄石市铁山区。被告: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原秀山煤矿)被告: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路569号。被告: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远光与被告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煤业分公司、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锦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黄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