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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58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