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玉柱、寻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柱,寻新华,李爱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柱,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寻新华,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爱秋,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柱与被执行人寻新华、李爱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