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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海业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业,男。被执行人:张华,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海业与被执行人张华购销石材欠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