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周继成、解洪娟、孙宝财、杨巍、郑贵德、王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周继成,解洪娟,孙宝财,杨巍,郑贵德,王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周继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解洪娟,女,1980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杨巍,女,1982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孙吴县。被执行人:郑贵德,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淑琴,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周继成、解洪娟、孙宝财、杨巍、郑贵德、王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